山东师大教字〔2017〕24号
学生证是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校徽是学校的标志,学生应妥善保存。为严格学生证件的管理,严肃规范学生证、校徽使用,完善办理手续,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方可发给学生证和校徽。新生的学生证件按(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所列名单以院系(部)为单位集体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
二、学生证上的学号,由教务处统一编排。学号由年级号、专业代码、班号及学生注册号四部分共十二位数字组成.具体编号各号段代表的含义如下:
1.第1、2、3、4位数为年级号;
2. 第5、6、7、8位数为专业代码;
3. 第9、10位数为班号;
4.第11、12位数为学生编号。
三、学生证中的“乘车(火车)区间到达站”是指学生家庭所在地,必须如实填写,确实因家庭住址变动需要更改者,应出具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及当地派出所证明。对不如实填写或擅自涂改学生证“乘车区间到达站”者,一经发现,予以批评教育并扣发学生证件一学期。
四、学生每学期报到注册时,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院(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证不再继续有效。
五、学生证件应妥善保存,如有丢失,须由本人登报挂失声明作废后(丢失学生证要在《山东师大报》挂失),方可申请补发。学生在校期间,学生证件只限补发一次。第二次丢失学生证件者,经审查确认后,发给学生身份证明,但不再享受乘车区间优待。
凡补办学生证件者须持院教学秘书且加盖本院(部)公章的申请表、报社挂失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工本手续费,于每年五月份第二周和十二月份第一周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
六、学生若发生休学、保留学籍、复学、大类分流、转专业、延长修业年限等学籍异动时,应在学生证指定位置及时填写学籍异动相关信息。
七、学生如将学生证或校徽转给他人使用或送人、或一人使用两个学生证件,一经查出,根据学生违纪条例规定给予处分。
八、因休学、转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校徽交回学校,方可离校,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九、学生证件的办理由教务处教务科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其他人员无权办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2017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