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大校字〔2017〕1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留学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 学时与学分。课堂教学原则上每16-18学时计1学分,实验、上机、体育等技能性较强的课程每32-36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进行一周计1学分。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七条 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 学分认定。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由教务处认定。按学校规定参加校际交换学习的学分认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学生利用假期到国内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交流学习,所取得的成绩由教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九条 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在参加竞赛、科研及实践活动等方面取得成果,可以申请创新创业学分,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认定。该学分计入学生总学分,但最多不超过20学分。具体认定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专业注册学费是学生注册并获得选课权所需缴纳的费用;学分学费由学生选修课程的学分数和学分收费标准决定。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交清学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交清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校际交换学习的,按照校际协议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中断学业、保留学籍的,比照退学规定退还相关费用。停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复学的,按照该生复学年级学生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七条 在办理毕业(结业、肄业)手续之前,学生须结清在校期间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方可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选课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前后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九条 选课由学生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分预选、正选和退补选三个阶段。一般于每学期第15周开始下学期课程的预选。预选时,任选课程选课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不予开设,必修和限选课程选课人数不足是否停开由开课学院决定,学生须及时改选其他课程。新学期开学前两周为退补选时间。选课一经确定,不得退选。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期选课(含重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35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间和任课教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免修、免听、重修课程,参照《山东师范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程成绩记载。必修、限选、任选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教育等实践环节的成绩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五级制或百分制评定,五级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为: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合格—60分,不合格—0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绩点计算。课程绩点按照五分制进行计算。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程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0。
第二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任选课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试成绩低于60分或成绩为不合格的,允许免费重修一次。
第二十七条 缓考课程随下学期所开课程一起考试。
第二十八条 重修课程成绩记载。重修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在成绩单上标注“重”。
第二十九条 成绩复核与更正。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可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提交复核申请,经批准后,由开课单位分管教学的学院领导指定含专业负责人在内的两位教师审核试卷,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学生考试试卷。如确有问题,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予以更正,纸质材料由教务处存档。
任课教师将考试成绩提交后,若发现成绩录入有误,由任课教师提交更正申请,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予以更正,纸质材料由教务处存档。
新学期开学两周后成绩将转入历史库,不再接受成绩更正。
第三十条 成绩单打印。中英文成绩单均由学生通过学校“成绩自助打印系统”打印。
第六章 辅修双学位教育
第三十一条 辅修双学位教育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跨学科门类辅修双学位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第三十二条 辅修双学位的学生应具有山东师范大学正式学籍,学有余力,且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
第三十三条 辅修双学位的学生,其修业年限不得超出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四条 同一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修读一个辅修双学位专业。
第三十五条 辅修双学位教育,需由学生提出申请,由辅修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而后安排学生到适宜年级进行修读。
第三十六条 辅修双学位教育需修读相关专业的必修和限选课程,与主修专业学生统一安排。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已经修读过的课程,教学要求和学分不低于辅修双学位专业的课程,成绩在70分以上者,可申请免修,由辅修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认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读完辅修双学位专业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与主修专业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取得辅修专业证书的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获得第二学位证书;辅修双学位教育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学位授予时间可以和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授予时间相同或不同。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业证书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辅修证书和肄业证书等。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学校准予其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学生已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且修业年限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的,经学校审核后作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而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后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依据其档案材料核实后,可以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业证书;已发的学业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业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业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山东师范大学2017年10月修订)